內容导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已於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的視同銷售政策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規定有一定程度變化,應該引起大家的關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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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已於200811起生效,其中的視同銷售政策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規定有一定程度變化,應該引起大家的關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是對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修改後形成的,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視同銷售,作為收入處理。”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是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作為納稅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獨立計算繳納所得稅。 

      [案例分析] A建築公司獨立經濟核算的鋼結構分公司2007年生產供應建築公司鋼結構產成品成本500萬元,成本利潤率假設10%,涉稅及會計處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 533 

        貸:產成品(或生產成本)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33 500*1+1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應當視同銷售貨物”,所以A建築公司鋼結構分公司將自產貨物用於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2007A建築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根據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視同銷售,作為收入處理。”銷售(營業)收入納稅調整增加550萬元,銷售(營業)成本納稅調整增加500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應納稅所得額淨調整增加50萬元,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6.50萬元。 

      綜上所述,A建築公司專案工程自產自用鋼結構500萬元,共繳納增值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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