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貴州、湖南、江西等省遭受50年甚至100年一遇冰凍災害,“一方有難,八方支援”,一時間,許多國人自發向災區和有關部門捐款捐物。但不少人並不知道,為了鼓勵公益、救濟性捐贈,國家規定捐贈者可以將一部分收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稅款,尤其是個人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時,通過捐贈可以降低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減輕稅負。其實,對於捐贈者個人來說,只要在符合稅法規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政策、調整捐贈限額,使得捐贈支出最小化,同時又盡量使得應納稅額控制在承受範圍內,達到利國利民更利自己的目的。
全額扣除是首選目標
捐贈籌畫個稅時,如果希望能將捐贈款項全部抵扣,就需要捐贈人選擇合適的捐贈途徑。我國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捐贈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其目的是引導納稅人的捐贈方向,在這些方面更好地為社會和國家減輕負擔,同時納稅人可以享受全額扣除所帶來的節稅收益。
到目前,稅法規定可以全額扣除的捐贈達27項之多,捐贈者可以好好加以選擇。
假定王先生2008年1月份取得勞務報酬收入64000元,假設他不對外捐贈,其應納稅所得額=64000×(1-20%)=51200元,由於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可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則王先生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64000×(1-20%)×40%-7000=13480元;如果王先生通過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對外捐贈1201元,由於其捐贈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其應納稅所得額=64000×(1-20%)-1201=49999元,則王先生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64000×(1-20%)-1201]×30%-2000=12999.7元,比籌畫前節稅480.3(13480-12999.7)元。
限額扣除要區別對待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難的地區、貧困地區捐贈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捐贈額,可以沖抵其應納稅所得額。
單一所得:根據捐贈限額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贈數額。
假定柳女士2008年1月共取得工資、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對外捐贈2000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5000-1600)×30%=1020元,其1月應納稅額=(5000-1600-1020)×15%-125=232元。假設柳女士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仍為5000元,則2月應納稅額為=(5000-1600)×15%-125=385元。
如果柳女士改變做法,1月捐贈1020元,剩餘980元改在2月捐贈。則按規定,柳女士2月應納稅額為:(5000-1600-980)×15%-125=238元。由此可見,同樣是捐贈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贈額後,柳女士可以少繳稅147(385-238)元(從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另外稅法規定,納稅人的捐贈支出,在計徵個人所得稅時,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首先,捐贈必須是公益、救濟性質的。所謂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其次,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的30%且取得正式票據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此外,通過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必須是中國境內的。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以上扣除標準,納稅人實際捐贈額小於捐贈扣除限額的,按實際發生的捐贈額扣除;實際捐贈額大於或等於捐贈扣除限額時,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