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已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應注意如下:
一、 注意企業成立時間問題:
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2007後3月16日以後成立的企業不享受過渡優惠政策。
二、 具體的過渡優惠辦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並享受國發[2007]39號檔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2008年及以後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徵稅(財稅[2008]21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三、 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四、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執行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的稅務處理問題(國稅發[2008]23號)
1、關於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後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並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註冊登記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給予退稅。
2、關於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專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項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條件,經稅務機關批准給予免稅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可繼續給予免稅,但不包括延期、補充合同或擴大的條款。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合同執行跟蹤管理工作,及時開具完稅證明。
3、關於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後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後,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五、 2008年1月1日起企業預繳問題明確如下(國稅發[2008]17號):
1、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中華會計網校
上述企業如果享受新稅法中其他優惠政策和國務院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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