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2 、原經批准實行合併納稅的企業,採取按月預繳方式的, 2008 年一季度改為按季度預繳。 六、 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範圍(與我市優惠政策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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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經批准實行合併納稅的企業,採取按月預繳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為按季度預繳。
      六、 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範圍(與我市優惠政策相關聯的項目和範圍大致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款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4、《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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