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  財政部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借鑒了《改進國際會計準則》項目,規定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能以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不符
    本文標簽:
    文檔地址:http://news.srcinfo.com/html/2008040742.html
      財政部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7——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借鑒了《改進國際會計準則》項目,規定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能以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計價,不確認損益;另一方面對披露的具體內容做出了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資訊: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一、新舊會計準則的相同點
      (一)業務範圍新準則所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交易和舊準則所指"非貨幣性交易"的物件實質上均為"非貨幣性資產",並且在準則基本概念的定義中均採用排除法來定義"非貨幣性資產",即先定義"貨幣性資產",然後將"非貨幣性資產"定義為"除貨幣性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可見新舊準則所處理的經濟業務範圍並沒有實質上的改變。
      (二)確認和計量方法新準則在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舊準則中以換出資產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下簡稱"帳面價值法")的處理方法。對不符合使用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以下簡稱"公允價值法")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仍舊使用帳面價值法,只是在收到補價的情況下處理有所不同,新準則不確認損益。
      二、新舊會計準則的不同點
      (一)計量模式的改變舊準則在非貨幣性交易會計處理的計量標準中,明確規定非貨幣性交易以帳面價值作為計量標準,公允價值不再作為計量標準,它僅在收到補價方確定其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交易收益時才被加以考慮。舊準則淡化了公允價值的計價基礎作用,對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具有很好的規範作用,避免了企業發生過度調賬的行為。但是舊準則拉大了與國際慣例的差距,給會計的國際協調工作帶來不便。
      新準則將"非貨幣性交易"名稱改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並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再次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但是增加了限定條件,以防止企業利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蓄意虛增利潤。新準則提出了兩個計量模式,一個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另一個是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則採用帳面價值進行計量。
      (二)損益確認方式的改變舊準則取消了公允價值計量,要求一律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計價,企業只有在收到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的補價時,才能確認收益。同時這種收益也僅以收到的補價為限,至於未產生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則均不計算損益。因此,舊準則的施行,避免部分企業利用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確定的會計彈性來操縱利潤,但是又出現與國際會計準則不協調的問題。
      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的確認與所採用的計量模式直接相關。隨著計量模式的變化,損益的確認也發生了變化。在以換出資產帳面價值來進行計量的情況下,不管是否發生補價,都不確認損益;以公允價值來進行計量的情況下,不管是否發生補價,都應確認損益。這是因為公允價值和帳面價值之間必然存在差價,這個損益實際上就是重估損益。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第一,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人當期損益;第二,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