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註中披露內容的變化在準則的披露範圍方面,舊準則僅僅只是規定了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應當披露"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及其金額。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資訊:1.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2.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3.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可見,新準則一方面縮小準則的適用範圍;另一方面擴大對相關交易的披露範圍,這充分體現對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監管的強化,進行這樣的調整和變化是保證準則順利實施和遏制企業以此為手段來進行利潤操縱的必要策略措施(四)新舊準則銜接辦法的變化舊準則第九條規定,對於準則施行之日以前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準則規定的方法不同,應予以追溯調整。在舊準則實行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進行計價的情況下,這種做法是可執行的,因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易都是以歷史成本入賬的,相關成本有法可依,進行審查時也不會有太大的困難。
新準則中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價,且已經發生的交易的公允價值難以確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準則》,非貨幣交易屬於新準則體系執行之前已經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項,可豁免追溯調整,故新準則應採用未來適用法,不涉及追溯調整問題。
三、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執行新準則後,企業進行資產置換將可能產生利潤,如以優質資產換取劣質資產等。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可計入當期損益,將會影響企業的當期利潤,企業將可以通過資產重組提高當期利潤。雖然新準則規定關聯方關係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但企業如想操縱利潤,會想方設法予以規避,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企業對商業實質的判斷也存在一定的會計彈性。另外,在發達的市場條件下,公允價值比較容易確認,但是在市場不充分的情況下,如何確認公允價值則是一個難題,從而為企業的盈餘管理留下一定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