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實施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與2005年12月1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原《實施條例》)相比,新《實施條例》首次明確將“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形式。
新《實施條例》明確,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並規定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為什麼要增加這樣一條規定?專家認為,我國目前個人取得所得形式不斷變化,一些內容很難在稅法上一一列舉,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特增加此條規定作為兜底性的條款。比如:用發放實物和有價證券來規避個稅一直是某些單位慣用的手段。新《實施條例》再次明確了納稅人取得的實物所得和有價證券應該繳個稅。單位發放的實物,如大到住房、電腦、汽車,小到月餅、飲料等,實際上,這些實物也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也是需要按其價格繳納個稅的。另外,個人參加單位組織的免費旅遊及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從其僱主處取得的折扣或補貼以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等,也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個稅。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形式,我國在現行政策中就已經有了體現,如2007年2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l3號)規定:除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的低價售房,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實施條例》明確將“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形式,法律級次得到提升,這有利於稅務機關對形式各樣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防止實際稅收征管上的漏洞,這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新《實施條例》還有其他幾處修訂值得關注。
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新《實施條例》與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保持一致性,也明確了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