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減為2800元/月。
原《實施條例》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3200元”。新《實施條例》調整了涉外人員(即《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
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整為28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保持了我國稅收政策的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