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 3200 元 / 月調減為 2800 元 / 月。 原《實施條例》規定 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 3200 元 。新《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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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月調減為2800/月。
        原《實施條例》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3200。新《實施條例》調整了涉外人員(即《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
        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月提高到2000/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月調整為2800/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月不變,保持了我國稅收政策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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