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納稅人來電說,他們公司自執行新的《企業財務通則》後,就不再計提職工福利費了,發生的職工食堂補助、生活困難人員費用直接計入成本費用。這些費用在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中是否還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概念,這三項經費的計提扣除有沒有新的變化。
三項經費是指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是企業所得稅計算中准予扣除的項目,就200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而言,你單位雖未計提職工福利費,但可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的比例進行調減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處理。隨著新稅法及實施條例的執行,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在計稅依據、提取比例、扣除限額及結轉扣除等方面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上有著差異或新的適用情形,因此,企業在2008年的企業所得稅日常申報中應予以關注與區分。
第一,計稅依據上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概念。
新稅法對工資薪金支出實行了據實扣除制度,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概念,《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工資薪金支出的據實扣除提高了三項經費的扣除限額。
第二,三項經費的扣除細節有變化。
職工福利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這裡除了計稅依據的變化之外,《企業財務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1號),改革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制度,原有的應付福利費帳面餘額,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財務政策結轉處理。企業原來按規定在應付福利費列支的醫藥費或者醫療保險費等項目,應在國家規定標準內改從成本、費用中列支。《財政部關於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財企〔2007〕48號)也明確規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後,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衝回。《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應用指南中將職工福利費納入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範圍,也就是說財務處理上採取了據實扣除的處理方法,但在稅收處理上,仍實行限額扣除制度。上述差異應在納稅申報中作為差異予以調整。
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裡的變化不僅表現為計稅依據上,還表現為比例的提高,這裡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及財政部等部委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的規定,應當理解為“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