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22.75% ,無論採用進口加工方式還是採用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其出口的相關稅收成本是相等的,當加工貿易的增值率小於 22.75% 時,宜採用進料加工方式。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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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5%,無論採用進口加工方式還是採用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其出口的相關稅收成本是相等的,當加工貿易的增值率小於22.75%時,宜採用進料加工方式。反之,則採用進料加工方式。 

      三、結合其他因素的比較 

      一是企業當期或近期有無足夠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出口企業“免、抵、退”增值稅,從會計處理的角度看,其“退稅”的前提必須是期末有留抵稅額。根據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可知,在銷項稅額一定的情況下,其實際的“免、抵、退”稅額就決定於“進項稅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差額。雖然企業按“FOB價×出口退稅率”計算的“免、抵、退”稅額可以分別在不同月份進行申報退稅,但稅法規定,貨物出口後最長4個月不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將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徵稅。所以,當加工增值率高,按FOB價計算的“免、抵、退”稅額較大時,如果沒有足夠的可供抵扣進項稅額,其應“免、抵、退”稅金額就得不到有效地抵退。這時,就可以考慮是否放棄進料加工的貿易方式,而採用來料加工貿易方式。 

      二是徵稅率與退稅率相同的情況。對於退稅率等於徵稅率的產品,無論其利潤率有多高,採用“免、抵、退”稅的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比採用 “不征不退”的來料加工免稅方式要更為有利。因為這二種方式出口貨物均不徵稅,由於“免、抵、退”稅方式可以退還耗用國產輔件全部的進項稅,而“不征不退”的免稅方式則要將該項稅款計入成本。 

      三是關於有無所有權及定價權的情況。出口企業是採用來料加工方式還是進料加工方式,還應注意貨物的所有權問題。因為來料加工方式下,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所有權都歸外商所有,承接來料加工的出口企業只收取加工費(工繳費),出口企業也沒有定價權;但進料加工方式下,進口料件及加工後成品的所有權及定價權都歸承接進料加工的出口企業,因此,企業可通過提高貨物售價來增大出口產品的盈利率,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稅的計稅(FOB價)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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