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  2006年12月7日財政部頒布新《企業財務通則》,於2007年1月1日起在金融企業以外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執行(其他企業參照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與新發佈的會計審計準則,以及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同時實行,形成了我國企業財務管理與核算的完整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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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7財政部頒布新《企業財務通則》,於200711起在金融企業以外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執行(其他企業參照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與新發佈的會計審計準則,以及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同時實行,形成了我國企業財務管理與核算的完整框架。對新舊銜接中涉及的一些相關問題,財政部下發了《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要求企業在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如果涉及這些方面的問題按本通知執行。




      〔200834號文件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該檔是對《企業財務通則》的明確和補充,並有了量化的具體指標4%,這樣更有利於實務操作。在〔200834號文發佈之前,《企業財務通則》與《企業會計準則》關於補充養老保險的會計處理完全一致,但是〔200834號文又有了新規定: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餘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這就涉及到以下政策的變動:

      1.企業將不再執行《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關於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截至20061231,應付福利費帳面為結餘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餘使用完畢後,再按照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而〔200834號文的新規定是先用補充養老保險沖抵以前結餘的應付福利費,不再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餘使用完畢後,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2.200834號文的新規定要求,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餘的,提取的補充養老保險暫不按《企業會計準則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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