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4號文件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該檔是對《企業財務通則》的明確和補充,並有了量化的具體指標4%,這樣更有利於實務操作。在〔2008〕34號文發佈之前,《企業財務通則》與《企業會計準則》關於補充養老保險的會計處理完全一致,但是〔2008〕34號文又有了新規定: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餘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這就涉及到以下政策的變動:
1.企業將不再執行《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關於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截至
2.〔2008〕34號文的新規定要求,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餘的,提取的補充養老保險暫不按《企業會計準則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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