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         日前,河南地稅發佈《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及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湘地稅發[2008]13號)。檔旨在規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費用的審批,減少審批程式和時間,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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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地稅發佈《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及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湘地稅發[2008]13號)。檔旨在規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費用的審批,減少審批程式和時間,方便納稅人。

     

      所得稅減免審批許可權 以稅額150萬元劃分

     

      《通知》明確,凡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稅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含150萬元),上報省局審批。減免稅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審批;縣市區局的審批許可權,由市州局確定,報省局備案。省局直屬局直接征管的省級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稅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屬局審批。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由市州局及縣市區局審批

     

    企業所得稅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由市州局及縣市區局審批。縣市區局的審批許可權,由市州局確定,報省局備案;省局直屬局直接征管的省級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前財產損失扣除,均授權省局直屬局審批。但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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