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繼續試點工作,從2007年8月1日起,對通過驗收的蘇州高新區和南京龍潭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比照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同時,對北京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及擴大試點期間經批准設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驗收通過之日起也按此規定執行。至此,我國“保稅物流+加工增值服務”的未來自由貿易區基本形成。
物流中心有多少優惠
物流中心作為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不只是在海關政策管理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在稅收管理方面亦有特殊性。綜合來看,這種區域對出口企業的貿易經營具有一定的導向性作用。
首先,物流中心之外的企業報關進入物流中心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物流中心外企業從物流中心運出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進口手續,並對報關的貨物按照現行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徵收或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物流中心外企業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及委託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報關出口的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其次,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企業並運入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物流中心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在物流中心內加工的貨物,凡貨物直接出口或銷售給物流中心內其他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物流中心企業之間或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區港聯動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免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另外,對物流中心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這對於同一集團成員的兩家企業是非常有利的,即區內企業有關聯企業或是集團成員企業在區外,且在區內生產的產品主要用於出口,或者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擴大試點企業受益
從物流中心的運轉功能來看,它集保稅倉儲、國際物流配送、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於一體,並兼有檢驗檢測、進出口貿易和轉口貿易、商品展示、物流資訊處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稅等功能。所以,在我國擴大發展B型保稅物流中心,不但有利於引進跨國公司、知名企業、國際新興產業等大型專案的投資,而且能進一步地提高招商引資的檔次和水準,有效整合物流資源,推進物流中心建設,促進供應鏈形成,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如進入物流中心的貨物視同出境,減少實際離境貨物的報關時間,進出口貿易的流轉環節發生了改變。物流中心內企業進入境內的貨物視同進口,按保稅貨物對待,物流中心的內、外企業兩邊均受益。投資企業不用為了節稅或實現退稅,再採用“境外一日游”的作法去周轉貨物,直接通過物流中心出口就能實現退稅,例如國內進料深加工結轉業務。從以上體現,通過物流中心進行進出口貿易,對投資企業是受益匪淺的。
流物中心內企業的籌畫點
稅收政策的優惠給投資企業帶來的稅收籌畫也各不相同,特別是在出口退稅率下調之後,征、退稅率之差變大,更應當權衡利弊。
首先,在同等條件下,流物中心內企業利潤高於中心外企業。
如:一家玻璃製品的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出口退稅率調整前,退稅率為13%,調整後為5%,徵稅率為17%,征、退稅率之差為12%.假設在9月份出口銷售收入1000萬元,成本300萬元,以此比較如下:
1.若在中心外生產出口,其征退稅率之差結轉成本為1000萬元×(17%-5%)=120萬元,利潤1000萬元-(300+120)萬元=5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