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退稅的申報
出口退稅申報,指已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在產品實際出口以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請退還其出口產品稅款的過程。
出口退稅申報的程式和要求
1.出口退稅申報程式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申請退稅,應用電腦生成(實行出口退稅電腦管理的企業)或手工填報《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59)、《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見附件60)、《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見附件61)等表格,並提供辦理出口退稅所需的憑證資料,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簽章,然後再報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請退稅。
2.申請出口退稅的憑證
外貿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一般必須提供以下憑證:
(1)購進出口貨物的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
(2)購進出口貨物對應的、經銀行簽章的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3)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
(4)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5)蓋有外匯管理機關核銷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6)出口銷售發票;
(7)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還需提供主管受托企業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和代理出口協定副本。
3.出口退稅申報的要求
(1)出口企業只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後方可申報退稅;
(2)出口企業必須在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規定的時間申報退稅。上一出口退稅年度(再上年12月至上年11月)出口的貨物應在下一年3月底之前申報完畢,過期退稅國稅機關不予受理;
(3)出口企業應將申報出口退稅的有關憑證按照《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和《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的順序配套裝訂成冊,以便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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