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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指經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國稅機關提出"免、抵、退"稅申請的一項法定義務和手續。 (一)"免、抵、退"稅申報的程式 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的自產貨物按下列程式辦理"免、抵、退"稅手續:
按月申報。生產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應按月據實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 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連同有關憑證向主管 徵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及應納稅額的審核手續。經縣級以上(合縣級)國稅機關審核無誤、並在《申報表》及出口憑證上簽署意見後,由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按審核意見,先對生產企業辦理免、抵稅額和應納稅額或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手續。同時,將經縣級以上國稅機關審核簽署意見的《申報表》(第1、2、4聯)、出口憑證等退還生產企業。 按季匯總申報。生產企業於每季度末將出口及內銷貨物等情況按季匯總填報《申報表》,逐級上報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批後,辦理免、抵、退稅結算手續。 (二)"免、抵、退"稅申報的憑證資料 生產企業按月申報"免、抵、退"稅應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 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發票等憑證。按季匯總申報應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經縣級以上國稅機關簽署意見的本季度的分月《申報表》(第1、2聯),及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發票等憑證。屬於委託出口的貨物,還必須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原件)和代理出口協定副本; 本季度如有繳稅的,應提供經主管徵稅國稅機關審核蓋章的"稅收繳款書"(影本); 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需報送《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及當期海關核銷進口料件的有關憑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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