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影本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資合作專案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影本;
2、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定的“援外優惠貸款協定”影本或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有關部門簽定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借款合同”影本;
3、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生產企業除外);
4、“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5、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6、出口發票。
援外企業在申報辦理援外出口貨物的退稅時,提供的上述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必須一致,凡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不一致的,退稅機關一律不予辦理退稅。退稅機關應定期瞭解援外企業利用上述貸款(基金)援外專案的經營情況,避免出現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貨物辦理退稅的問題。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