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   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專案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在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時,還應提供以下憑證: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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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專案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在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時,還應提供以下憑證: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影本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資合作專案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影本;

         2、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定的“援外優惠貸款協定”影本或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有關部門簽定的“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借款合同”影本;

         3、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生產企業除外);

         4、“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5、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6、出口發票。

        援外企業在申報辦理援外出口貨物的退稅時,提供的上述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必須一致,凡退稅憑證上的援外企業名稱不一致的,退稅機關一律不予辦理退稅。退稅機關應定期瞭解援外企業利用上述貸款(基金)援外專案的經營情況,避免出現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貨物辦理退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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