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企業需提供外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並授予其進出口經營權的批件;
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實行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制的國有、集體生產企業,需提供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登記證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主管徵稅的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4)主管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
(5)出口企業開設的基本帳號、退稅帳戶和銀行開戶證明;
(6)外經貿部批准使用中國政府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專案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業用);
(7)委託出口協議(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用);
(8)中標單位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中標企業用);
(9)分部門申報退稅的部門代碼書面申請;
(10)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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