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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後,應辦理哪些涉稅事宜? (一) 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1、登記時限 出口企業必須在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一個月內到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附送的資料 (1) 進出口經營權批文及其影本; (2) 企業章程; (3)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影本; (4)營業執照及其影本; (5)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及其影本; (6)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 (7)銀行開戶證明。 (二)出口企業退稅辦稅員培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第12條規定: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註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後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二、貨物已報關出口,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應提供哪些資料? 1、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或遠期收匯證明;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4、出口貨物專用發票; 5、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6、委託出口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三、貨物已報關出口,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申報退稅應提供哪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或遠期收匯證明; 3、出口貨物專用發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