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  今年6月、7月,財稅[2007]90號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和財稅[2007]97號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相繼出台,對多類商品的出口退稅率進行了調整。無論從調整面還是從調整幅度,這都是自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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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7月,財稅[2007]90號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和財稅[2007]97號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補充通知》相繼出台,對多類商品的出口退稅率進行了調整。無論從調整面還是從調整幅度,這都是自2004年我國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以來最大的一次調整。退稅率調整對調整我國產品的出口結構,減少資源性產品的出口和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的出口,增加高附加值和知名品牌產品的出口,控制出口產品的增長速度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筆者認為,目前稅率調整後的效果離預期還有一定差距,很有必要對出口退稅率調整進行認真地總結和分析。
      2007年出口退稅率調整有幾個特點非常值得關註:
      1.出口退稅率調整頻繁。從去年9月15日財稅[2006]139號文件《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對部分商品退稅率進行調整,到今年3次對出口退稅率進行調整,尤其是財稅[2007]90號檔對出口商品退稅率調整,把近幾年來退稅率的不斷調整推向了一個高潮,出口退稅率的調整非常頻繁。
      2.出口退稅率設計複雜化。從2007年7月1日起進行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增加了退稅率為零的出口免稅商品。出口免稅商品的增加使得對同一類別商品在退稅率的設計使用上進一步複雜化。
      3.緩衝期縮短。去年退稅率調整給予出口企業3個月的退稅率變化緩衝期,按財稅[2006]139號檔規定,所有出口企業對於涉及退稅率降低的商品凡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簽訂的出口合同,可以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到稅務機關備案,備案出口商品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出口的可繼續按調低之前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而財稅
      [2007]90號檔僅允許出口企業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等個別情況可以備案按原退稅率將合同執行完畢,其他企業和其他商品均不予備案,從而使得這次退稅率調整比較突然,緩衝期縮短。
      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具有緩解我國日益高企的貿易順差,促進企業生產高附加值產品,轉變增長方式,淘汰落後產能等諸多作用。但許多問題的存在影響了出口退稅率調整的效果。例如,由於對降低或取消出口產品退稅率的副作用考慮不足,在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稅率的產品中,有些是我國特有的產品和在世界上佔有一定份額的產品。由於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稅率,有的出口企業一方面通過提高價格來保持原有的盈利水準,另一方面通過薄利多銷的手段維持經營,不僅沒有降低出口,有的還使得出口額增加了。由於對在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稅率前的一段時間出口增長會加速考慮不足,出現了企業為保持利益,從價格和總量的增加上來實現出口,從而降低了對進出口貿易的調控效果。
      出口退稅率進行太多的調整給對外貿易正常發展帶來不利因素。出口退稅是WTO組織成員國對出口貨物所採取的一種國際慣例,是為了使出口產品避免重複徵稅,達到非本國國民不承擔本國稅收,產品的最終消費者承擔全部稅收的目的。既然是慣例,就應當保證其相應的穩定性,而不是經常地變化。另外,從出口退稅資金的基本性質來看,出口退稅是一種稅式支出,而不是財政支出,不能按照財政補給的思路隨時改變出口退稅的處理程度,也就是說,慣例本身既不允許對出口產品多退稅款以達到另類補貼的目的,也不鼓勵將本國稅收強加於他國國民的做法。
      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經常調整會被國際市場發現並關注,我國的出口退稅管理理念很可能被誤認為陷入了財政補給的怪圈,而非稅資支出。有很多客商不理解中國的出口退稅,他們從我國增值稅條例中瞭解到我國法定增值稅稅率只有3個,17%、13%、0,而實際出口退稅率的多樣性和頻繁調整,為國外一些競爭對手認為我國不遵循國際慣例對出口產品實行財政補給找到了藉口。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往往有個時間差,上半年簽訂的合同,在下半年履行,下半年簽訂的出口合同可在明年的下半年履行。由於出口退稅率調整過頻,使得一些出口企業不敢與國外客戶簽訂長期合同,特別是一些大的項目,履行時間較長的合同,由於不敢輕易簽訂,往往引起客戶的費解和質疑。出口退稅率調整過頻也直接影響到外商投資環境,使得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時不敢輕易作出決定而瞻前顧後。出口退稅率調整過頻,社會浪費也很大,有的項目已投產,而因政策調整過大,造成一些項目不得不轉產或停產。
      出口退稅率經常調整對我國外貿的健康發展有一定負面影響。出口退稅政策相對穩定,可以保證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使得出口產業、出口貿易生產力有一個較長遠的發展規劃。如果出口退稅政策不斷調整,會使得出口行業經營理念發生變化,尤其是大多數外向型中小企業,對於退稅政策調整和對企業影響的弦繃得過緊,權宜之計盛行,聽說哪個產品退稅率要提高有錢賺了趕緊行動,哪個產品要取消退稅了趕緊提前出口或中止合同,出口企業眼前的既得利益都顧不了,更不會考慮企業的長遠發展和肩負的社會責任以及與國際國內產業間的關聯互動。
      出口退稅率的頻繁調整加大了稅收管理的難度。由於出口退稅率的不斷調整,出口退稅率的檔次增多,出口產品的退稅率在海關同類出口商品中並不統一,需要在海關對出口商品的歸類管理中再增設不同的商品檔次對應相應的退稅率,加大了海關和稅務部門的管理難度,也增加了納稅人對政策理解的難度。1.加大了海關人員對商品碼的確定難度。本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其中一個最顯著的特點是在海關同類商品中,相近的兩個商品碼設定了不同的退稅率,這給海關在確定稅則號方面,以及對出口商品的準確查驗和放行工作增加了難度。2.加大了稅務部門對出口退稅的管理難度。稅務部門在審核出口退稅時,一般是按照海關稅則號所對應的出口退稅率進行審核,由於出口退稅率的檔次增多,相近稅則號有不同的退稅率,增加了稅務部門審核出口退稅的難度。3.加大了納稅人對政策理解的難度。對於出口企業來說,由於出口退稅率的檔次增多,在對外簽約時,企業確定出口退稅率的難度增加了,由於同一類商品碼中退稅率不同,企業在對外簽約時必須準確掌握出口退稅率,才能正確地進行核算。從現在退稅率調整的情況看,稅務人員很難準確掌握具體商品的退稅率為多少,對於納稅人當然更難準確地對應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特別是外資企業的業務人員就更難準確把握好具體商品的退稅率了。因此,出口退稅率的頻繁調整增加了納稅人對政策理解的難度。另外,由於出口商品退稅率的區分難度增加,稅則號確定難度加大,也會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把低退稅率或不退稅出口貨物報高退稅率的稅則號,不利於公平競爭。
      近幾年我國控制出口增長速度,調整出口產業結構的主要調控辦法,就是採用頻繁調整出口產品退稅率和對出口貨物實行徵稅來進行的,其他方法的採用相對較少,在國外發達國家是很少這樣做的。筆者認為,在調控出口經濟增幅和保證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方面,需要探索一些其他方法。稅收是調節經濟的槓桿,但稅收不只肩負宏觀調控的職能,頻繁地突出其宏觀調控職能,會損害它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要控制和保護我國的資源,確保可持續發展戰略,不能僅盯著出口環節,用行政手段頻繁減低或取消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如前所述,這樣做一方面對資源性產品出口會起負面作用,另一方面也違背了自由貿易互通有無的精神,不能很好地發揮不同地區的比較優勢,不利於國際分工與合作等。應廣泛調查研究我國資源的分佈,並與其他國家對比,根據不同資源的實際情況詳細確定資源稅率,加大資源稅徵收管理力度,從而使我國的資源特別是特有的資源性產品得以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上更加有效地得以利用。另外,用提高行業最低工資標準等手段也可以增加不同出口產品的成本,不僅可以間接達到調控出口的目的,而且可以使我國廣大勞動者共同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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