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  如今,一些稅務代理人員把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作為開展業務的重要手段。這種稅務代理業務有著很大的市場需求。它是納稅人實現利潤最大化依法降低稅收成本的一種追求,同時也是稅務代理行業蓬勃發展的重要因素。稅收籌劃是稅務代理最高層次的服務,也最為納稅人所關
    本文標簽:稅收籌劃服務深層次代理
    文檔地址:http://news.srcinfo.com/html/200804122000.html

      如今,一些稅務代理人員把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作為開展業務的重要手段。這種稅務代理業務有著很大的市場需求。它是納稅人實現利潤最大化依法降低稅收成本的一種追求,同時也是稅務代理行業蓬勃發展的重要因素。稅收籌劃是稅務代理最高層次的服務,也最為納稅人所關注。我國現行稅制在逐步走向完善,這自然為籌劃提供了空間。但是在進行這項業務時,稅務代理從業人員在主觀上和實際操作中要提高法律意識。
      稅務代理的出現有其必然性。隨著時代的進步,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的不斷專業化,有專家曾說,“納稅人和監管部門之間玩的就是‘貓捉老鼠’的遊戲,資本的逐利性促使企業不斷尋找政策的空子,監管部門也不斷發現漏洞,亡羊補牢。空子不斷被發現,又不斷被填補,遊戲就這樣延續。但對於企業而言,他們始終處於弱勢地位。”企業要合理避稅就像在懸崖邊上舞蹈,表演好了,可以實現經濟利益,但一旦出“界”,就會受到重創。稅務代理作為中介機構,它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起什麼作用,這時候就很關鍵。有人比喻稅務代理人員的角色是導演納稅人表演:為納稅人提供辦稅事宜,業務輔導和稅收籌劃方案。

      如何充分發揮稅務代理的專業優勢,依法開展稅收籌劃,更好地服務經濟,筆者認為,稅務代理機構要加強自律管理,進一步加強對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樹立誠信是立業之本的理念。其次,在進一步完善稅務代理法制建設中,財政、審計、稅務、銀行等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稅務代理合謀偷稅的罰則,查處那些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務所,清除害群之馬,以使這一新生行業得到健康發展。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應有的權益


      現代意義上的稅收,應該是在稅收法律規範下的稅收。這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現實。這個階段,稅收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調控作用更為明顯,並且稅收通過稅收法律規範後,明確界定了納稅人應盡的納稅義務,為合法降低稅收成本提供了現實的可能。

      在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經營實行的是統收統支的辦法,企業(納稅人)需要資金由國家撥入,企業實現的盈利,不論以利潤、還是以稅金形式都要上繳國家,企業無權益可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承認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企業行為自主化,企業利益獨立化。企業作為獨立法人所追求的目標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地滿足自身的經濟利益。

      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企業很多權益,但無論從法律、還是從企業行為看,納稅人權益歸根到底是企業的權利和利益。權利和利益是有別的。企業利益是從企業權利派生的,有權利才可能有利益。任何利益都產生於一定的權利。

      在法治社會中,企業權利應是具體的設立權、發展權、人權、財權、物權、借貸權、經營決策權、產品開發權以及稅務籌劃權等。這些權利以及相應的利益,是企業權益的實實在在的內容,是企業權益的外在形式得以體現的質的規定性。

      任何一個企業都不能以法律之外的內在標準行使自己的權利,也不能憑借這種內在標準去維護自己的利益。納稅人所能行使的是法律所規定的企業權益。因為權利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法的規定,它對權利擁有者來說是屬於客觀方面(非企業主觀方面);二是權利擁有者在主觀上的能動行為(企業主觀方面)。前者以法律界定為標準,具有強制性。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但還需要企業在遵守法律的同時,主動地實現其需求,即企業對自己主動採取的行為及其後果,事先要有所瞭解,並能預測將給企業帶來的利益。稅收籌劃就是這種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兼併與破產的權利,稅收籌劃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

      稅收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於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納稅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說是一種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排它性和利己性的特徵。

      稅收籌劃應是在企業權利的邊界內或邊界線上。超越企業權利的範圍和邊界,必然構成對企業義務的違背、踐踏;而超越企業義務的範圍和邊界,又必然構成對企業權利的破壞和侵犯。對納稅人來說,遵守權利的界限是其應承擔的義務,不超出承擔義務的界限又是其應有的權利。稅收籌劃沒有超越企業權利的範圍,應屬於企業的正當權利。

      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屬於企業應有的社會權利。它不該因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經營狀況、貢獻大小不同而不等。在稅收籌劃上,政府不能以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劃界,對前者採取默許或認同態度,對後者則反對和制止。其實,反對企業正當的稅收籌劃活動,恰恰助長了偷稅、逃稅及抗稅等違法行為的滋生。因此,鼓勵企業依法納稅、遵守稅法的最明智的辦法是讓企業(納稅人)充分享受其應有的權利(其中包括稅收籌劃),而不是剝奪其權利,促使其走違法之道。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