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併、分立、資產重組,建議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制定出合理合法的、清晰便於操作的稅收方案。使稅務、企業以及稅務代理,方便作業。照理說,一本知道投資的會計準則,應當給予投資者和稅務部門一個完整的便於操作的方案。遺憾的是,現在這個文本,不夠完整,不夠具體。從另一個方面說,這不也就給高水準的稅務代理留出了一個很好的機會嗎。

      順便說一下,筆者決不是在批評我們的稅法不完善,當然我們希望完善,但完善不似乎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是個不斷進展的過程。如號稱法制社會的西方經濟發達的國家,包括稅法在內的各種法律,都在不停地修改,不停地補充,使法規在內的各種法律,都在不停地修改,不停地補充,使法規條文多如牛毛。其中矛盾應在所難免。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企業,作為個人,不可能對如此多的法規條款瞭如指掌。因此高水準的稅務代理,就非常必要,而且會隨著法制社會的不斷完善,會越來越需要。高級稅務師,高級會計師將越來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稅收籌劃期待行業準則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充分享受稅收權利、優化稅收成本、迴避涉稅風險而進行的籌劃活動和選擇行為,客觀上具有謀求合法的“實現稅收最晚、承擔稅負最輕、適用稅基最窄、享受稅權最多、懲戒風險最小、稅收成本最佳”目的。稅收籌劃的出現是稅收進步的象徵,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現象,也是現代企業必修的功課。但是,稅收籌劃的操作本身並沒有具體法律規範,以致操作者在認識上產生分歧。

      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建立於計劃經濟時代,發展於市場經濟初期,現在仍在不斷完善中。稅法的立法本意與稅法表述之間、稅法責任與主管部門權力之間、政府職能部門管理之間有程度不同的縫隙和重疊,而這正是稅收籌劃操作者可以進行籌劃的地方。例如,假合資企業,實質是假,沒有外資,但在稅收政策的範圍內它卻享受到了真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如此籌劃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稅收籌劃既是具體納稅人對自己權益的處理,也是對社會責任、義務以及同業競爭者競爭手段的選擇。

      由此看來,稅收籌劃也應承擔法律正義,也需要合法性、安全性和善意信譽、平等機會來保障。我們知道,在高速公路行車,行車者繞開收費站,對其他正常繳費者來講並不公平,而行車者能迴避收費站,也說明高速公路本身的設計和管理有問題,需要完善。同樣道理,稅收籌劃也需要依托具體的標準判斷其“繞”的是否合法、合理和同樣的情況能否也有“繞”的權利、機會。例如,某大型企業經過稅收籌劃,實施了資產重組和優化配置,按照該企業說法,稅負應下降21%,但是當地稅務部門並不認可,因為有不合理避稅嫌疑,且稅收計劃和當地財政預算難以落實,結果實際稅負下降了7%,稅收籌劃變成了稅收磋商與相互妥協,雙方都有一肚子意見。這類情況說明,稅收籌劃自身沒有權威操作平台依托,沒有具體判斷評價標準,處於有遊戲無具體規則、有比賽無明確裁判狀態。

      因此,為公平稅收籌劃權利、機會,減少當事者之間分歧、摩擦,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制定稅收籌劃準則或管理細則的方式,在技術上提供一個稅收籌劃的操作平台和明確、清晰的價值判斷體系,使稅收籌劃立足於建立多方利益博弈規則,而不僅僅是徵納雙方的稅法執行博弈。對那些善意的、防禦性的、符合立法本意、正常減輕稅收負擔的稅收籌劃要承認納稅人的權利,要予以肯定;對於那些實質虛假、故意歪曲稅法的“稅收籌劃”應持審慎態度。筆者認為,相關部門應該明確稅收籌劃業務的機構以及從業人員資格、行為準則和行為邊界禁區、連帶責任和目的等;明確稅收法律、相關法律以及各種中介機構與稅收籌劃之間的法律關係、責任、義務;明確主管稅務機關、上級機關和相關機構管理責任、地位、權限和行為禁區。只有建立客觀、公正、合法的稅收籌劃評價、評估、參考、參照體系,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業內人士”才好有的放矢,稅收籌劃才能有序、合法、健康地發展。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