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限度內,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規避和減輕稅收負擔的管理活動。避稅具有以下幾層涵義:
1.避稅的主體
避稅的主體是納稅人,即稅法上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涵蓋一切公司、工廠、商店等從事生產經營和非生產經營的法人,個人指一般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如國營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也可以是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人,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在華的獨資企業。企業法人是最主要的納稅人,也是最主要的避稅人,因為有納稅的義務才會有避稅的要求。
納稅人為了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往往事先進行周密安排和決策,對稅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作深入的洞察,利用稅法的差別待遇,或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不健全來達到盡可能少納稅的目的。
現代世界各國的稅收法規越來越複雜浩繁,當納稅人難以做到熟悉或精通稅法時,於是就聘用精通稅法的“稅務專家”為稅務顧問,為其在稅收方面獻計獻策,提供諮詢甚至代理服務。
2.避稅的前提條件
避稅以不違反稅法為前提,即避稅的前提條件是在稅收法規許可的限度內。若超出稅收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則屬違法活動。國際上通常講的避稅,就是在稅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的。
判斷避稅行為的合法與否,其關鍵是看是否違背稅法。也即是看國家是否承認納稅人有權進行減輕納稅義務的選擇,或者是否從法律上對減輕納稅義務的選擇明令禁止。法律如果不禁止商品生產經營者對減輕納稅義務的選擇,則可認為這種選擇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實際操作時,納稅人行為必須是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進行。有些避稅行為違背稅法的立法精神,但卻未觸犯稅法條文,這類避稅行為不是違法行為,只能促使國家修訂和完善稅法。
目前,中國的稅收法律還不健全,法律效力不高,剛性不強,穩定性較差。在整個稅收法律體系中,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外,其他稅種均以條例、規定、辦法等行政法規的形式出台。這樣的法律給避稅提供了較多的可乘之機。因此國家應盡快加強稅收立法。
就國際避稅大舞台來看,國與國之間的稅法差異是不可消除的,避稅空隙是無處不有的,避稅港也是大門常開的,合法避稅的機會多多。
3.避稅的目的
避稅的目的是為了稅收負擔的最小化。從納稅人角度看,避稅主要是出於經濟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說,納稅人在遵守和擁護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政府准許和默認的手段,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相應減少支出或增加收入,進而提高生產經營效益或消費水準。
避稅儘管在形式上可以說是對稅法的挑戰,但實際上是對經濟利益追求的體現。從政府角度看,納稅人的避稅侵蝕了政府收入,但在現有法律上又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政府所能做到的,往往是根據避稅情況所顯示出來的稅法缺陷採取相應的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改和完善。一國在海外的企業,若能成功地規避他國的稅收,對本國來說,未免不是一件有利的事。
4.避稅的客體
避稅的客體是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避稅溶於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之中,貫穿於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全過程。企業避稅必須同經營活動與財務活動有機結合、系統籌畫,既合理安排生產經營的物件、品種、時間、地點、方式、規模等,又巧妙採取結算、收款、取證、記帳等方式方法,使二者互相配合,協調一致,才能取得有如人意的避稅效果。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