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與出口貨物退稅一樣,遭到了因甲地徵稅、乙地退稅,各地財政負擔不均而導致的退稅難題。
在今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上,《關於解決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問題的提案》。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是納入「出口退稅」的大盤子考慮的,目前按92.5%︰7.5%的比例分別由中央和地方承擔。與出口貨物退稅一樣,大部分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也存在設備生產地和使用地分離的情況,造成該設備的增值稅繳納給了生產地稅務機關,而退稅的任務卻落在設備使用地稅務機關的頭上。
一些地方由於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的數量和價值總額大,當地財政即使僅承擔7.5%的退稅也感覺到很大壓力。一些地區特別是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出現了因退稅負擔過重而採取措施,限制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外地設備,引發國產設備採購遭歧視的現象。唐豪指出:「這不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積極性,也不利於引導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從而影響國內裝備製造業的發展。」
為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實現各級財政合理負擔,更好地鼓勵外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以促進國內裝備製造業的發展,唐豪提出了兩個建議方案:
第一方案,將每年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增值稅部分納入出口退稅基數。
第二方案,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不列入退稅基數,由中央每年根據實際情況單獨下達退稅計畫,由中央財政專項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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