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於2001年底對某股份公司進行納稅審查時,發現該公司於2001年2月份向個人支付現金股利60萬元,支付股票股利15萬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價6.2元。另外,本年度先後向單位職工集資200余萬元,企業按8%的利率向職工按月支付利息,共支付利息20萬元。審查該公司,得知全年共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34.6萬元,已上繳稅額20萬元,「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帳戶年末貸方餘額11.5萬元。
該公司計算過程如下: 實際代扣代繳稅款=60×20%+15×6.2×20%+20×20% =34.6(萬元) 賬務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346(110 貸: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46000 稅務人員通過審查發現,首先該公司為職工個人負擔稅款未按規定換算成含稅收入進行計算;其次對股票股利應按股票面值計算個人所得稅,而不能按股票市價計算。
這樣需要作出如下調整: 現金股利應代扣代繳稅額 =600000÷(1-20%)×20%=150000(元) 股票股利應代扣代繳稅額 =150000×1÷(1-20%)×20%=37500(元) 利息支出應代扣代繳稅額 =200000÷(1-20%)×20%=50000(元) 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 =150000+37500+50000=237500(元) 應退稅額=346000-237500=108500(元) 通過以上項目的調整,則會計賬務調整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108500 (紅字) 貸: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08500 (紅字) 實際上繳稅金時: 借: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37500 貸:銀行存款 23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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