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外資企業向稅務機關咨詢,其外國總公司將資本借給國內的外資企業後,國內外資企業在支付境外企業利息所得時,除按規定繳納預提所得稅後,是否還要繳納營業稅。對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已經有了新的規定,從2006年5月1日起,對於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和出租動產租金所得將徵收營業稅,特提醒廣大外資企業注意。

      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文)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但對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取得利息的營業稅徵稅問題,總局在1997年有專門的文件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及有關規定,對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動產的租金收入,不徵收營業稅。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因此,從1997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一直按這個文件對於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國稅發199735號文件對於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和動產出租租金所得不徵收營業稅的依據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營業稅只對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如何界定境內勞務,實施細則提出了如下原則:

      (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二)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三)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遊;

      (四)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五)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對於資金借貸和動產出租肯定是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當時國家可能到對資金借貸和動產出租勞務發生地界定的複雜性,將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發生的上述行為統一界定為境外勞務。但現實中,雖然資金借貸或動產出租行為(簽定相關借貸合同或出租合同的行為)可能發生在境外,但資金和動產的使用行為卻是發生在境內的。

      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4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在該文件第一條第58款中,將上述國稅發199735號文件廢止了,由於該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4月30日下發的,因此從2006年5月1日起,對於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和出租動產租金所得將照章徵收營業稅了。從新的文件看,國家稅務總局改變了對這一行為境內外勞務劃分的看法,將這些行為界定為境內勞務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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