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管儲備棉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999]38號)規定“供銷社棉麻經營企業代國家保管儲備棉所獲得的財政補貼是國家對承儲企業保管儲備棉的成本補償。因此,對其保管儲備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規定: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5號)規定:“ 一、在2005年底前,對華商中心從中央財政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在從事儲備糖、肉具體儲備管理業務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二、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註: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必須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列名單位)。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9號)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註:2004年8月11日發文)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退政策。所退稅款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於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車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見《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5、其他有關規定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加企業發展後勁,國家及省、市財政部門在企業項目貸款貼息、基金貼息、補助等方面均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1)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採取貸款貼息形式支持的,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該項目的工程成本;企業在非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企業財務費用,併入企業利潤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採用資本金投入形式的,企業應在“實收資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採用無償資助形式支持的,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研究人員寫但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時,應在企業“專項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專款專用,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起,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收到高新技術產品的財政資金補助,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並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應專項用於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等資本性支出。
企業的財政補助資金包括高新技術產品財政補助資金、污染防治基金補助、高新技術發展基金無償補助、國家重點項目投資補助、扭虧增盈獎勵、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無償資助等資金。
(3)對於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企業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等財政撥款,在有關項目完工清算,並按規定核銷有關費用後,形成資產的部分轉作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中單獨反映。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