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支出
一、定義
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僱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第084號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的職工冬季取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營養補貼以及確因工作需要並在有權部門規定的標準以內為僱員提供工作服、手套等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其中工作服的稅前扣除標準按我局蘇國稅發[2000]126號通知規定執行。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0]395)
二、扣除規定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第084號
三、具體項目
1、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
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
國稅函發[1996]673號
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署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在有權部門規定的標準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1997】第172號
註:對屬於職工勞動保護費範圍的清涼飲料費支出,在稅前列支的標準仍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55元,非高溫作業職工每人每月45元,全年按四個月計發,並隨工資列支渠道在有關成本、費用中列支。
2、服裝費
對屬於職工勞動保護費範圍的服裝支出,在稅前列支的標準為:在職允許著裝職工人均每年最高限額1000元,超過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發放現金的不得在稅前列支。
蘇國稅發[2000]123號
四、特殊規
勞動保護支出與工資薪金支出的關係
1按有關規定發放的勞動保護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國稅發[2000]84號第18條)
2超標準發放的勞動保護支出應併入工資薪金支出進行調整。
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企業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應全部計入工資總額。(摘自財稅字(1995)81號)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起有僱傭關係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摘自國稅發[2000]84號)
2、不屬於勞動保護支出範疇內的規定
企業女職工婦科檢查費用列支問題。根據財政部財工字(1997)469號文件規定,企業女職工婦科疾病檢查應視同企業職工一般的體檢,檢查費用由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不得列入勞動保護費用。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1998】第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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