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對像:對納稅人同一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檢查,原則上不得重複進行;對重點稅源大戶和上市股份公司,可每個納稅年度檢查一次;對其他納稅人每三個納稅年度至少檢查一次。(國稅發[1999]155號)
(二)檢查時間
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後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匯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匯算清繳結束後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匯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稅函[1998]63號)
企業所得稅檢查原則上應該在納稅人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結束之後進行。
《企業所得稅檢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9】第155號
(三)預繳所得稅檢查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採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徵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採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6】第00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5】第593號
(四)虛報虧損的稅務處理
(1)虛報虧損的界定。
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於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
(2)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於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1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53號)停止執行。
關於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
(五)稅率使用
1、稅務部門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應按被查出年度的適用稅率補征所得稅。(國稅發[1994]第132號)
2、關於對被查出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補征所得稅問題 (蘇國稅發[1995]第432號 )
對被查年度為盈利的納稅人,應將被查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與被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然後就其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出的應繳所得稅減去已繳所得稅款後的部分為應補征所得稅額。
計算公式:應補征企業所得稅額= (被查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被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稅)×適用稅率-被查年度已繳所得稅額;
(六)關於納稅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
1、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以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於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2、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屬於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屬於虧損年度多報虧損的部分,應依照關於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罰款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
4、 國稅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計入查補稅款隸屬年度的應繳所得稅基數,但不得計入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
(七)特殊處理
1、企業納稅年度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財稅字[1996]079號)
註:“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征管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因此,以前年度少計的費用只是不能轉移以後年度補扣,但是完全可以相應調整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交的稅額可抵頂以後年度應交的所得稅。參看國稅函[2003]847
因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補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舊,不允許在補提年度扣除,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交的稅額可抵頂以後年度應交的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847號
2、稅務機關檢查匯總企業時,發現與申報數不符而少繳的稅款,應由所在地稅務機關作為查補稅額,按預算級次就地繳入金庫。(國稅發[1995]198號)
成員企業按規定完成年度納稅申報後,所在地稅務機關即可進行監管檢查,凡發現與申報數不符而少繳的稅款,一律就地補徵入庫。
(國稅發[2000]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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