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外貿企業的會計。按照以往的規定,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聽說從今年起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有調整,不知新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明確:一、外貿企業在200811後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後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二、外貿企業確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無法申報出口退稅的,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手續。外貿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三、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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