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稅的稅收中性理論分析
        稅收中性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指國家徵稅時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盡可能不給經濟個體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對所有經濟活動按統一的稅率普遍徵稅。理想的出口退稅政策應該是徹底的出口退稅,這不會對自由貿易產生扭曲效應並且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使出口產品可以與進口國的同類產品承擔相同的稅負,符合稅收中性原則。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所繳納的間接稅予以免征或退還,從而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我國自1985年起對出口產品實施出口退稅政策,1988年明確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1994年結合增值稅制度的全面實施,重申了對出口產品實行整體稅負為零的零稅負政策。因此可以說,我國出口退稅制度一開始在設計上是遵循稅收中性原則的。
        但事實上,稅收中性原則的內容從來都是相對的,中性原則運用於出口退稅制度設計時往往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1.出口優勢產品的存在。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是各國依據自己的比較優勢參與國際分工,進行國際貿易,當一國出口貨物在國際市場上佔據相當份額並足以影響甚至控制市場價格後,這種貨物就擁有了競爭優勢,出口國對該種貨物徵收出口稅,可以調節該行業利潤而增加本國稅收。如目前我國紡織、家電等行業在國際市場上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在國際上的競爭對手大部分都是國內的同行,對這些出口產品適當徵稅,使其邊際成本上升,不會影響到出口,反而會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通過市場的方法培育其競爭力。
        2.稅收優惠政策下的少征多退現象。我國目前存在先征後退、即征即退以及免征本道環節增值稅等針對不同性質企業的不同稅收優惠政策。政策雖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產品給外貿公司出口時不得享受出口退稅,但是由於目前企業的經營方式靈活多變,如果這種產品在國內進行多環節生產和流通最終出口,那麼就存在多退稅款的情況,造成稅款的合法流失和財政收入損失,最終形成政府對出口產品的不合理財政補貼。
        3.不斷加劇的國際貿易摩擦。隨著我國貿易規模的迅速增長,對外貿易量大幅提升,外貿順差急劇擴大,這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國與一些國家產生貿易摩擦。在此環境下,難以實行完全中性的出口退稅政策,只有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總量調整,對出口產品有保有壓,抑制快速擴大的貿易順差,才能確保對外貿易平穩、均衡、協調、健康發展。
        綜上分析,一方面,稅收中性原則嚴格落實到出口退稅政策上,應體現為對出口產品所含的國內流轉稅徹底退稅,退稅率與徵稅率完全一致。另一方面,稅收調控原則在出口退稅政策方面,則表現為對徵稅率與退稅率之間差異的運用,從而有助於國家特定政策目標的實現。好的稅收政策,既不能超越稅收中性原則,即稅收的調控超過市場自身調節,造成過多的額外負擔,也不能完全放棄稅收調控原則,應尋找二者之間的最佳結合點,否則,無法實現稅收在彌補市場失靈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出口退稅政策應貫徹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相結合的原則
        2004年以來,我國連續4年對出口退稅率進行調整。2004年初實行新的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普遍調低了出口貨物的退稅率,退稅率整體降低約3個百分點。2005年先後取消鋼坯等多種資源類產品的出口退稅。2006年大範圍地調整了煤炭等部分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性行業產品出口退稅,同時提高了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和農產品的退稅率,並將取消退稅率的產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2007年進一步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降低了服裝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率的調整有升有降,表明國家不再把稅收中性原則作為退稅政策制定的唯一原則,而是希望通過退稅率調整使企業在提高產品結構、增加產品效益方面更加努力。
        筆者認為,自2004年以來的出口退稅政策調整體現出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高度結合,充分發揮了其潛在的經濟槓桿作用。因此,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目標的確立應貫徹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在政策設計上力求按消費地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向徹底的出口退稅政策靠近。但在一定的範圍內,出口退稅可以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成為適度調整外貿出口總量和結構的經濟槓桿。
        1.進一步深化增值稅制改革,實行規範、中性的增值稅制。出口退稅主要涉及增值稅,因此出口退稅的調整要與增值稅的政策同步進行。我國目前仍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必然影響出口退稅制度,使其很難達到徹底的出口退稅。因此在增值稅的改革中要盡快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准許將納稅期內購置的用於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消除重複徵稅,保持增值稅的中性,使產品出口時全部進項稅能得到退還。
        2.擴大出口退稅的範圍。
        首先是目前出口經營權實行備案登記制,私營企業、個體戶都可以從事進出口貿易,但按我國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個人出口的貨物還無法辦理退稅。其次,對出口企業從事的出口業務都應一視同仁,准予享受出口退稅待遇,生產企業為擴大出口以及完成合同的需要,有時需收購非自產貨物直接出口或與生產貨物配套出口,現行政策對此不予退稅,直接影響企業經營和出口積極性。因此,應對個人自帶貨物出境、個人從事貿易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產品准予退稅。
        3.充分發揮出口退稅調整外貿出口總量和結構的槓桿作用。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提高或不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的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製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以逐步調整出口產品結構,使其由勞動密集型向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轉變,實現工業製成品出口由初加工到深加工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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