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69號
經國務院批准,從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麥、稻穀、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糧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名稱和稅則號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對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經簽定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經簽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後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執行;未經備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2008年3月1日以後,無論新老合同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清單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清單
序號
稅則號
商品名稱
1
1001100001
硬粒小麥〔配額內〕
2
1001100090
硬粒小麥〔配額外〕
3
1001901001
種用小麥〔配額內〕
4
1001901090
種用小麥〔配額外〕
5
1001909001
其他小麥及混合麥〔配額內〕
6
1001909090
其他小麥及混合麥〔配額外〕
7
1002001000
種用黑麥
8
1002009000
其他黑麥
9
1003001000
種用大麥
10
1003009000
其他大麥
11
1004001000
種用燕麥
12
1004009000
其他燕麥
13
1005100001
種用玉米〔配額內〕
14
1005100090
種用玉米〔配額外〕
15
1005900001
其他玉米〔配額內〕
16
1005900090
其他玉米〔配額外〕
17
1006101101
種用秈米稻穀〔配額內〕
18
100610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