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69
      
    經國務院批准,從20071220起取消小麥、稻穀、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糧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名稱和稅則號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20071220以前已經簽定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1231之前持已經簽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後的出口合同,在2008229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執行;未經備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200831以後,無論新老合同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清單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稅商品清單

    序號
    稅則號
    商品名稱

    1
    1001100001
    硬粒小麥〔配額內〕

    2
    1001100090
    硬粒小麥〔配額外〕

    3
    1001901001
    種用小麥〔配額內〕

    4
    1001901090
    種用小麥〔配額外〕

    5
    1001909001
    其他小麥及混合麥〔配額內〕

    6
    1001909090
    其他小麥及混合麥〔配額外〕

    7
    1002001000
    種用黑麥

    8
    1002009000
    其他黑麥

    9
    1003001000
    種用大麥

    10
    1003009000
    其他大麥

    11
    1004001000
    種用燕麥

    12
    1004009000
    其他燕麥

    13
    1005100001
    種用玉米〔配額內〕

    14
    1005100090
    種用玉米〔配額外〕

    15
    1005900001
    其他玉米〔配額內〕

    16
    1005900090
    其他玉米〔配額外〕

    17
    1006101101
    種用秈米稻穀〔配額內〕

    18
    100610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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