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有哪些減免稅優惠?
答: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徵收。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優惠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程式層報區、市、省地方稅務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