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00]37號)文件問題
- 發表時間:2008-05-21 10:55 來源:鄭州市國家稅務局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問:國發[2000]37號 對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各項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減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此文還有效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頒布後,以以上兩個法律、法規為準,(國發[2000]37號)檔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