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5.12汶川大地震”給災區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了極大的損失,面對突入而來的災情,社會各界踴躍捐贈,據新華網快訊報導,截至5月17日13時,全國共接收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款物達60.23億元,其中接受國內捐助款物49.05億元。然而,捐贈也是一件重大的涉稅事項,如果捐贈的方式不當,或者未能正確的申報納稅,就有可能出現獻了愛心還要被處罰的後果,這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後果。那麼如何合理的捐贈,才能既獻愛心,又合理的避稅,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呢?納稅人只有仔細研究稅法,在捐贈的同時注意選擇捐贈物件、捐贈方式、取得合法的票據等,在捐贈後正確的進行帳務處理、準確地進行納稅申報,依法納稅,才能做到合理避稅,規避納稅風險。在此,筆者整理了與捐贈有關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部分稅收檔,並列舉實例,供大家參考。
一、企業捐贈實物涉及相關增值稅政策解析
(一)將自產的貨物捐贈:
“512汶川大地震”發生後,某汽車製造企業得知災區道路受損嚴重,交通困難,經公司股東會決定,將其自產的(四輪驅動)越野車十輛贈送給災區。當月該車售價為10萬元/輛(含稅單價),價值100萬元,成本為7.5萬元/輛。那麼,該企業的捐贈行為是否應繳納增值稅呢?應如何計算增值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038號)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因此,該企業的捐贈行為應視同銷售行為,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100÷(1+17%)×17%=14.53萬元;
(二)將外購的貨物捐贈;
1)如果捐贈的越野汽車是企業購買的,並且該越野汽車屬於消費稅應稅商品,購買的成本價值為85.47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4.53萬元,情況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