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的分類及核算(9)
- 發表時間:2008-06-10 11:30 來源:中國稅網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60 借:所得稅費用 13
貸:營業外收入 6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2
同時計提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 14.2
借:所得稅費用 6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6
年底發現應納稅所得額占比例較大時:(廣東省的標準是200萬同時占50%)
借:應交稅費-所得稅 4.8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8
借:所得稅費用 4
貸:應交稅費 4
六、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對於企業稅法認定的可彌補虧損數額,企業可以在以後的連續5個年度內彌補,新會計準則對此要求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予以確認,留待以後年度彌補;如果以後年度的盈利不夠彌補,那麼就不應該確認該項資產了,應轉為“營業外支出”。如果尚未彌補的虧損已過法定期限,則形成了永久性差異。因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帳面價值與計水稅基礎產生了差異。
七、企業合併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於購買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商譽”等科目。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按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中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