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按照企業規模大小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本文中所指的增值稅納稅人均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新準則(應用指南)與舊準則(制度)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增值稅會計科目的變化
增值稅會計科目的變化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總賬科目的變化
增值稅原來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進行核算;新的會計科目將“應交稅金”改為“應交稅費”,核算口徑有所增大,不僅包括原來“應交稅金”的相關內容,而且包括原來記入“其他應交款”中的教育費附加等內容,增值稅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進行核算。
(二)增值稅下各明細欄目設置的變化
過去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了“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轉出多交增值稅”等欄目;目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明細欄目對增值稅進行核算,明細科目相比原來有所減少。
二、視同銷售會計處理的變化
增值稅實施暫行條例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視同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稅。
原來對於視同銷售的處理是:按照產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結轉成本,按照計稅價格(或市場售價)核算增值稅,不核算收入;新的處理規定是與銷售做同樣的處理,即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下面舉例說明關於視同銷售行為新舊會計核算的差異。
例1,甲公司將自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項目,該批產品的成本價為200萬元,市場售價為300萬元。假設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
舊的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2 510 000
貸:庫存商品2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 000
新準則體系下的會計處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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