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外匯核銷單”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單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寫,海關憑此受理報關,外匯管理部門憑此核銷收匯的有順序編號的憑證(核銷單附有存根)。
怎樣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出口單位在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時,如報關單金額和收匯金額差額,須提供有關證明。
1補償貿易項下以實物補償的出口,出口單位必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件,有關補償貿易合同、有關進口報關單、發票、核銷單寄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將逐筆登記襝出口額和補償出口日期,補償出口額滿和補償期滿後,外匯管理部門將對新增出口按一般貿易逐筆核銷收匯。
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記手冊”。對於一個合同分批出口並分批收取繳費者,憑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銷單和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出口單位將核銷單丟失該怎麼辦
如出口單位將核銷單丟失,必須立即向發放核銷單的外匯管理部門報告所丟失的核銷單編號,並通過報紙發表聲明,該核銷單即行作廢
核銷單證留存期限
進口單位留存核銷單第二聯、備案表第二聯(如有)、加蓋“已報審”章的到貨核銷表第二聯、加蓋“已報審”章的未到貨核銷表第二聯、加蓋“已報審”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上核銷單證均需妥善保管5年備查。
進口核銷必備單證
進口單位付匯後次月5日前,持核銷單證到所在地外匯局報審。
1、貨到匯款項下進口核銷,報審的有關憑證包括:核銷單第二聯;備案表第二聯(如需開備案表的);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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