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務院關於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2號)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個人儲蓄存款利息稅稅率由20%下調至5%。股民從合法的證券公司那裡獲得的資金帳戶利息是否屬於個人儲蓄存款利息?現在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稅發[2007]88號文的精神以及國稅函[1999]697號文的有關規定,個人從證券公司股東帳戶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徵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這樣做合理嗎?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07年第502號)第二條的規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證券公司不屬於上述金融機構,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