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收益的處理在所得稅中是個大課題。隨著《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規的修訂及實施,各類企業形式的不斷規範,投資收益將成為企業財務經常要面對的經濟事項。
隨著國稅總局下發的《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以及財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等有關財稅法規的相繼出台,投資收益的財稅處理在企業實際財務管理中將產生一定的變化。本文結合上述新頒布法規,就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結合實際做一探析。
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下列情況,企業應運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1)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後年度,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投資以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淨利潤的,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例1」甲公司
註:乙公司2005年度分派的利潤屬於對其2004年及以前實現淨利潤的分配。
甲公司每年應確認投資收益、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及相應的賬務處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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