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財稅處理(5)
- 發表時間:2008-06-13 09:42 來源:首席財務官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3%=144萬元,因為投資方的稅率是15%,大於被投資方的稅率是33%,無需交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144萬元
表18行填144萬元
表19行不填
表25行不填
財稅差異:
2006年會計確認收益90萬元,稅法上確認收益144萬元。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的財稅差異
第一,與成本法相似,新準則規定:即使在權益法下,在按被投資企業淨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帳面價值時,應以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為基礎,稅法對於從對方分得的股利仍不考慮這一時間界限。
第二,與“損益調整”有關的差異。稅法對投資收益的確認以收付實現製作為基本準則。因此持有期間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損失,而稅法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只會是收益不會是損失。會計上對投資收益的確認以權責發生製作為基本準則,既確認收益又確認損失。
如果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投資企業按占股比例借記“投資收益”,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公司(損益調整)”。對此,稅法不允許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損失,當然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也不得調整。
如果被投資單位發生盈利,投資企業按占股比例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公司(損益調整)”,貸記“投資收益”。對此稅法上既不確認會計核算出的投資收益,也不認可“長期股權投資”發生額及餘額的變化。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時,會計核算借記“應收股利”或“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公司(損益調整)”,會計上不再確認收益。即會計上則不考慮投資雙方的稅率差,稅法上正好相反,它將對方實際所分配的利潤卻認為投資持有收益,並交納地區差別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