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網路公司與程某通過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定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合同解除後,網路公司向程某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法的。但網路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卻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徵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國家在《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但為了防止有些企業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沒有超過北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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