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    2007年工資調整後,由於縣財政緊張,調整的工資一時不能到位,幾個月後,縣財政一次性補發到位,這時地稅局將我們的補發工資進行補稅,計算方法:六個月補發工資總額+工資(一個月)進行上稅。而我們認為計算方法應該為:六個月補發工資總額除以6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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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工資調整後,由於縣財政緊張,調整的工資一時不能到位,幾個月後,縣財政一次性補發到位,這時地稅局將我們的補發工資進行補稅,計算方法:六個月補發工資總額+工資(一個月)進行上稅。而我們認為計算方法應該為:六個月補發工資總額除以6加當月工資進行計稅。請問到底怎樣計稅?

             答:關於補發工資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至今為止尚未出台什麼政策予以明確。納稅人認為因為是補發工資,因而應當歸並到工資所屬月份去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稅務機關則主張併入到個人實際收到收入的當月去計算納稅。
    究竟應當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們的觀點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特別是會計處理確定:
            其一,如果企事業單位在平時並沒有通過應付工資應付職工薪酬或者其他應付款科目上核算和反映了應當向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報酬,而只是在所謂補發工資當月一併計提並補發數月的工資,那麼對於這種所謂的補發工資,只能看作是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理由是這種補發存在明顯的逃避納稅的嫌疑,因為沒有足夠的能夠證明企事業單位與職工之間存在欠款關係。更為重要的是企事業單位是當月計提應付工資,並且是在當月發放的,那麼不管是從權責發生制的角度考慮,還是從收付實現制的角度考慮,其所補發的工資都應當作為一個月的收入。因而對於這種工資補發,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處理,即視為一個月的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二,如果企事業單位已經在應付工資應付職工薪酬或者其他應付款科目上核算和反映了應當向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報酬,那麼即可以認為單位確實是應當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在實際支付時,也應當視為補發工資。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會計核算可以作為一種明確的證據,明確無誤地證明和反映企業與職工之間存在著款項往來,那麼企業補發工資時,該部分工資薪金也就可以不作為獎金、勞動分紅等併入當月的工資,而是與所屬月份的收入合併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這樣的做法畢竟只是理論上的分析,並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稅務機關仍然可以適用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處理,即視為一個月的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對企事業單位來說,最好的方法仍然是在平時將應該向個人支付的工資落實到每一個人頭上,比如說從應付工資或者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轉入到其他應付款--XX個人,並且在當時即按照應當支付的工資總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企業也就可以從根本上降低稅收風險。因為該部分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已經按照規定繳納了,而且這種補發是一種實實在在的補發,所補發的也是稅後工資與薪金。稅務稽查人員進行稽查時,考慮到其真實性與合法性,也會尊重企業的選擇。
    但是對於你們的單位,情況有些特殊,即你單位屬於財政撥款單位,幹部職工的工資薪金都是由財政撥款支付的。在這種情況下,你們單位所補發的工資具有強有力的證明材料,那就是財政機關的相關材料,比如說工資調整檔等等。只要這些材料能夠證明你們的工資薪金補發屬實,那麼稅務機關就不能夠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因為補發的工資仍然是工資,不屬於國稅發(20059號文所規定的獎金、勞動分紅、年薪、效益工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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