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價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外,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二)涉及征、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
(三)出入出口加工區的保稅貨物,應填報標記代碼為“H”的電子帳冊備案號;出入出口加工區的征免稅貨物、物品,應填報標記代碼為“H”、第六位為“D”的電子帳冊備案號。
(四)使用異地直接報關分冊和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在異地口岸報關的,本欄目應填報分冊號;本地直接報關分冊和本地深加工結轉分冊限制在本地報關,本欄目應填報總冊號。
(五)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六)對減免稅設備及加工貿易設備之間的結轉,轉入和轉出企業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分別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征免稅證明》編號或免予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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