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1992年首次提出資產減值準備,1993年開始計提壞賬準備,1998年增加了存貨、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三項準備,到2001年又增加了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委託貸款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準備由一項、三項擴展到八項,這些措施規範了資產減值的會計核算,夯實了資產品質,提高了會計資訊的有用性,充分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但從整體上看,這些資產減值的會計核算規定散見於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資產減值的會計核算,導致會計資訊失真。而於2007年1月1日實施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中對資產減值準備進行了新的調整。由於資產減值準備的確認和會計處理不盡相同,下面僅就幾項重要資產減值準備進行梳理,以供會計人員參考使用。
一、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一)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金融資產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不包括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第一類以公允價值計量,而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它包括交易性的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而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這一類金融資產在期末不存在計提減值的問題,因為它的期末始終是按照期末現行市價來做調整的。第二類金融資產就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資,主要是指債權投資。第三類金融資產是貸款和應收款項;第四類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上述第二至第四類金融資產的帳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將其帳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記入當期損益。
(二)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企業計提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應當設置“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等科目核算。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
(1)資產負債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壞賬準備”科目。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大於其帳面餘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小於其帳面餘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和應收款項,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進行轉銷。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轉銷各項貸款,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貸款”、“貼現資產”、“拆出資金”等科目。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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