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時作為差旅費給與報銷是否可稅前抵扣
- 發表時間:2008-07-04 14:26 來源:新鄉市國家稅務局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問:我單位免費為員工提供就餐,所需物品在農貿市場上採購,大多無法取得發票,08年新稅法規定,福利開支需要正規的發票,我們這部分無發票的費用是否可以作為福利開支在稅前扣除?根據我公司制度,出差人員,一天可以給與30元(無發票)的生活補助,報銷時作為差旅費給與報銷,是否可以稅前抵扣?
答:1、您單位在農貿市場採購應當並且可以取得發票,所以必須以發票作為記賬和稅前扣除的依據。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0]84號)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係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所以,您企業發給個人的差旅費補助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該計入個人計稅工資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