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 發表時間:2008-07-04 14:27 來源:深圳新聞網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問: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有:
一、營業稅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六)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十一)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十二)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十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四)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積體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複執行本條規定。
(十五)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