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贈品的價格確定
- 發表時間:2008-07-22 08:27 來源:河南省鄭州市國家稅務局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223號)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