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223號)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
    本文標簽:最近平均成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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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223號)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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