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四)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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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四)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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