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