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問: 我司有大量的進口設備尚未進口,但因國家進口增值稅的政策變化,大量設備進口需繳增值稅,導致企業流動資金緊張,一時出現繳納困難,請問我們申請延期繳納是否可行,如何進行?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有關申請程式如下:納稅義務
    本文標簽:申請延期延期繳納海關稅
    文檔地址:http://news.srcinfo.com/html/2009021919014.html

    問: 我司有大量的進口設備尚未進口,但因國家進口增值稅的政策變化,大量設備進口需繳增值稅,導致企業流動資金緊張,一時出現繳納困難,請問我們申請延期繳納是否可行,如何進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有關申請程式如下: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貨物進口前向辦理進出口申報納稅手續的海關所在的直屬海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書面申請並隨附相關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供繳稅計畫。貨物實際進口時,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直屬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核情況是否屬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將有關申請材料報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接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以及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並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直屬海關。因特殊情況在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0日。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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